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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其他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承办机构

吴桥县自然资源执法股

四、审批机构

吴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受理条件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有关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六、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归档

七、行政处罚时限

1、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处罚决定书上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八、救济渠道

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向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办公电话、地址和时间

办公电话:0317-7272307

办公地址:黄河路161号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的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8:00(5月1日至9月30日的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0317-7272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