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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行政执法事项权责清单(2024)


事项名称

行使层级

设定依据

一、行政处罚

1.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2.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绿化条例》

3.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4.对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5.对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人工繁育国家或者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6.对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7.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对非法捕杀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的处罚

县级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9.对猎捕、买卖国家和省保护的野生鸟类,以及捕杀、买卖青蛙的处罚

县级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二、行政许可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查(划拨、出让、改变用途和容积率)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河北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

2.临时用地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3.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县级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4.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5.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8.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9.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10.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1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及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批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三、行政征收征用

1.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四、行政确认

五、行政给付

六、行政强制

1.收缴采伐许可证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对违反《植物检疫条例》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

县级

《植物检疫条例》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七、行政检查

1.对测绘资质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2.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

3.对测绘航空摄影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

《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

4.对测绘市场的监督检查

县级

《测绘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5.对测绘地理信息市场信用信息的管理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

6.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和运行维护的规范和指导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7.指导检查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监督工作,监督实施全省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

县级

《河北省绿化条例》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

8.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

9.建设工程占用林地异地恢复植被造林工作督促、检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0.森林防火工作监督检查

县级

《河北省森林防火规定》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办字〔201884号)

11.对林木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

12.对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自主研发的主要林木品种按照审定办法自行完成试验的监督检查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