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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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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吴桥县安陵镇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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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安陵镇权责清单
| 吴桥县安陵镇权责清单总表 | |||
| (共6类、196项) | |||
| 总序号 | 类别及序号 | 项目名称及数量 | 备注 |
| 一、行政许可 | 共25项 | ||
| 1 | 1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
| 2 | 2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
| 3 | 3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
| 4 | 4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
| 5 | 5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
| 6 | 6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
| 7 | 7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
| 8 | 8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
| 9 | 9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10 | 10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11 | 11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
| 12 | 12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
| 13 | 13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
| 14 | 14 | 农药经营许可 | |
| 15 | 1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
| 16 | 16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
| 17 | 17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
| 18 | 18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
| 19 | 19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
| 20 | 20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21 | 21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
| 22 | 22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
| 23 | 23 | 再生育审批 | |
| 24 | 24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
| 25 | 25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
| 二、行政处罚 | 共115项 | ||
| 26 | 1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
| 1% | 2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
| 1% | 3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1% | 4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
| 1% | 5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
| 1% | 6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1% | 7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1% | 8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
| 1% | 9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1% | 1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
| 1% | 11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
| 1% | 12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
| 1% | 13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
| 1% | 14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
| 1% | 15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
| 1% | 16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
| 1% | 17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
| 1% | 18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1% | 19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
| 1% | 20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
| 1% | 21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
| 1% | 22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
| 1% | 23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
| 1% | 24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
| 1% | 25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
| 1% | 26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
| 1% | 27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
| 1% | 28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 | 29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1% | 30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 | 31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1% | 32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
| 1% | 33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
| 1% | 34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 | 35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
| 1% | 36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
| 1% | 37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
| 1% | 38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
| 1% | 39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
| 1% | 40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1% | 41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
| 1% | 42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
| 1% | 43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
| 1% | 44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
| 1% | 45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
| 1% | 46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
| 1% | 47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
| 1% | 48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
| 1% | 49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
| 1% | 50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
| 1% | 51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
| 1% | 52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 | 53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
| 1% | 54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
| 1% | 55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
| 1% | 56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
| 1% | 57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
| 1% | 58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
| 1% | 59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
| 1% | 60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
| 1% | 61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
| 1% | 62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
| 1% | 63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 | 64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
| 1% | 65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
| 1% | 66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
| 1% | 67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
| 1% | 68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
| 1% | 69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
| 1% | 70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
| 1% | 71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
| 1% | 72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
| 1% | 73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
| 1% | 74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
| 1% | 75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
| 1% | 76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
| 1% | 77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
| 1% | 78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
| 1% | 79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
| 1% | 80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
| 1% | 81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
| 1% | 82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
| 1% | 83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
| 1% | 84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
| 1% | 85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
| 1% | 86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
| 1% | 87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
| 1% | 88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
| 1% | 89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1% | 90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
| 1% | 91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
| 1% | 92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
| 1% | 93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
| 1% | 94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
| 1% | 95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
| 1% | 96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
| 1% | 97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
| 1% | 98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1% | 99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
| 1% | 100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
| 1% | 101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
| 1% | 102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
| 1% | 103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
| 1% | 104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
| 1% | 105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
| 1% | 106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
| 1% | 107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
| 1% | 108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
| 1% | 109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
| 1% | 110 | 对在永久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
| 1% | 111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处罚 | |
| 1% | 112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
| 1% | 113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
| 1% | 114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
| 1% | 115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
| 三、行政强制 | 共0项 | ||
| 四、行政征收 | 共0项 | ||
| 五、行政给付 | 共28项 | ||
| 1% | 1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
| 1% | 2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
| 1% | 3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
| 1% | 4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复核 | |
| 1% | 5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
| 1% | 6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
| 1% | 7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
| 1% | 8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
| 1% | 9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
| 1% | 10 | 地力补贴申领 | |
| 1% | 11 | 棉花补贴申领 | |
| 1% | 12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
| 1% | 13 | 部分烈士子女认定及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
| 1% | 14 |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复核 | |
| 1% | 15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 | |
| 1% | 16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
| 1% | 17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
| 1% | 18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
| 1% | 19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
| 1% | 20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
| 1% | 21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
| 1% | 22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
| 1% | 23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
| 1% | 24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
| 1% | 25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
| 1% | 26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
| 1% | 27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
| 1% | 28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
| 六、行政检查 | 共0项 | ||
| 七、行政确认 | 共20项 | ||
| 1% | 1 | 户籍办理 | |
| 1% | 2 | 居民身份证核发 | |
| 1% | 3 | 居住证核发 | |
| 1% | 4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
| 1% | 5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
| 1% | 6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
| 1% | 7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
| 1% | 8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
| 1% | 9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
| 1% | 10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
| 1% | 11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
| 1% | 12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
| 1% | 13 | 兵役登记 | |
| 1% | 14 | 税务登记 | |
| 1% | 15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
| 1% | 16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
| 1% | 17 | 婚育证明办理 | |
| 1% | 18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
| 1% | 19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
| 1% | 20 | 社会保险登记 | |
| 八、行政奖励 | 共2项 | ||
| 1% | 1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
| 1% | 2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
| 九、行政裁决 | 共0项 | ||
| 十、其他行政权力 | 共6项 | ||
| 1% | 1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
| 1% | 2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
| 1% | 3 | 企业用工备案 | |
| 1% | 4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
| 1% | 5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
| 1% | 6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
| 吴桥县安陵镇权责清单分表 | |||||||
| (共6类、196项) | |||||||
| 序号 | 权力 | 权力 | 行政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 类型 | 事项 | 主体 | |||||
| 1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批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 | 行政许可 |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不含占用农用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3 | 行政许可 | 承包期内需调整承包地批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4 | 行政许可 | 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5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批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6 | 行政许可 | 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订)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7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审核(不含占用农用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8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个体工商户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9 | 行政许可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0 | 行政许可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八条、第四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1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延续、补办、注销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五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2 | 行政许可 | 小餐饮登记证核发、延续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3 | 行政许可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核发、延续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 | 行政许可 | 农药经营许可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 | 行政许可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条、第二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 | 行政许可 | 护士执业首次、延续、变更、注销注册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3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 | 行政许可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 | 行政许可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0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四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1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2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3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审批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4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续展、注销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5 | 行政许可 | 执业医师申请个体行医审批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1月13日修订)第八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六十六条、《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栽培、整修或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个人不及时清除,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地面和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或者粘贴小广告等影响市容的处罚;对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吊挂、晾晒物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或期满后未及时撤除,或者不及时整修、清洗、更换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牌或不予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广告牌、招牌,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八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宣传品,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摆设摊点,或者未按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从事有关经营活动,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工现场作业规范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一百一十五条、《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2018年)第二十七条、《河北省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省政府令〔2020〕第1号)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规定清理垃圾、粪便、积雪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39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经营活动,未在室内进行,占用道路、绿地、公共场所等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三十八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影响环境卫生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1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的;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设施和改变环卫设施用途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17年9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年住建部令第4号)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3 | 行政处罚 |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接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4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二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6 | 行政处罚 |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义务的处罚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擅自采挖树木;在绿地内挖坑取土(沙);在绿地内放养牲畜、家禽;盗窃树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叶;盗窃、损毁园林设施;在绿地内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车辆,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区绿地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2017年修改)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4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绿化条例》(2017年)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0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1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五十八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2 | 行政处罚 |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燃气经营者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5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和违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2018年国务院令第703号)第十条第三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和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第三十一条、《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三十六条、《出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和非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擅自举办演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条)第四十三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8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办募捐义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文化部修订)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5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改)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买卖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或者将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出租、质押给外国人,尚不构成犯罪的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文物商店、拍卖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1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歌舞娱乐场所、游艺娱乐场、娱乐场所违反规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2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从事电影放映经营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第四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转让宅基地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5 | 行政处罚 | 对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2018年)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7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8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设置机构或者配备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未按规定培训教育、未按规定制定预案或演练、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九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69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规发包、出租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0 | 行政处罚 | 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1 | 行政处罚 | 对“二合一”或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出口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2 | 行政处罚 | 对订立免除或减轻责任协议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改)第一百零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3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事故隐患排查的,或者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问题未制定整改方案计划的;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微小企业未查找或者未消除作业岗位危险因素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修正)第七十三条、《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2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4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5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6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7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8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九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79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0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或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1 | 行政处罚 | 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改)第三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国家安全生产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2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照要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1999年)第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七)(八)项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3 | 行政处罚 | 对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2018年7月27日)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4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实施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路安全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六条第(三)(四)(六)项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6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污染公路路面及影响公路畅通,或者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7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8 | 行政处罚 | 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五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89 | 行政处罚 | 对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0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修改)第九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1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规定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2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2010年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3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使用童工;中介机构介绍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非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九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5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无理抗拒、阻扰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改)第一百零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6 | 行政处罚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未按规定期限备案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2012年)第二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六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8 | 行政处罚 | 对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9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河道管理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公共场所卫生要求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14号)第十四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2 | 行政处罚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集中消毒规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3 | 行政处罚 | 对盗伐、滥伐林木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4 | 行政处罚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5 | 行政处罚 |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6 | 行政处罚 | 对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8 | 行政处罚 |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09 | 行政处罚 | 对在宗教院校以外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条第二款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0 | 行政处罚 | 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1 | 行政处罚 |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2 | 行政处罚 |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七十二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19年交通运输部令第20号)第五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3 | 行政处罚 |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4 | 行政处罚 |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5 | 行政处罚 |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7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8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一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1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0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七十七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1 | 行政处罚 | 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五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2 | 行政处罚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3 | 行政处罚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4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5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6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7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8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29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六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0 | 行政处罚 |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1 | 行政处罚 |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三十条,《河北省非煤矿山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2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7月16日第三次修正)第五十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3 | 行政处罚 |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4 | 行政处罚 | 对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5 | 行政处罚 | 对在永久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三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二十三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拆建费用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7 | 行政处罚 |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测量标志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8 | 行政处罚 |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39 | 行政处罚 |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二条、《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40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 乡镇综合执法大队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 | 1.立案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 相关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相关证件。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 |||||||
|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不良后果的; | |||||||
|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 |||||||
|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 |||||||
|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 |||||||
|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 |||||||
|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 |||||||
|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 |||||||
|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与行政权力事项有关法律法规、专项责任追究办法(如《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省内、市内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所列有关责任追究情形。 | |||||||
| 141 | 行政给付 | 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1. 《河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18年9月20日)第二十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 《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7号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3. 省民政厅《关于加快建立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指导意见》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2 | 行政给付 | 临时救助申请受理、审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3 | 行政给付 | 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4 | 行政给付 | 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复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 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5 | 行政给付 |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初审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6 | 行政给付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初审、终止审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7 | 行政给付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初审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8 | 行政给付 | 特殊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2016年)第七条、第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49 | 行政给付 | 蓄滞洪区内居民补偿金确定与补偿凭证申请办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0 | 行政给付 | 地力补贴发放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冀财农〔2016〕58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1 | 行政给付 | 棉花补贴发放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棉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0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2 | 行政给付 |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民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3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申请复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财政部印发的《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4 | 行政给付 | 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待遇申请复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印发的《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5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享受医疗保障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河北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冀民[2007]57号)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6 | 行政给付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12}255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7 | 行政给付 | “三属”(烈士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待遇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8 | 行政给付 |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条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59 | 行政给付 | 退耕还林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农[2012]257号)第四条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0 | 行政给付 | 造林绿化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河北省林业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和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冀财农[2017]167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1 | 行政给付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国残联印发的《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2 | 行政给付 | 医疗救助申请审核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5年11月1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7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26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3 | 行政给付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冀财社{2011}146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4 | 行政给付 | 城乡贫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5 | 行政给付 | 教育救助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6 | 行政给付 | 大学生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教育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2019}266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7 | 行政给付 | 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8 | 行政给付 |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冀财规{2018}21号)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2、审查责任:对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签发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补充材料。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认定表上签署办理意见并发放生活补助。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档案。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 |||||||
| 2、违反规定批准津贴的; | |||||||
|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办理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 |||||||
| 4、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 |||||||
|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69 | 行政确认 | 户籍办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0 | 行政确认 | 居民身份证核发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78号)第二条、第八条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1 | 行政确认 | 居住证核发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2 | 行政确认 | 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2007年)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3 | 行政确认 |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第二条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4 | 行政确认 | 已登记公布的蓄滞洪区内居民的承包土地、住房或者其他财产发生变更核实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2000年5月27日国务院令第286号)第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5 | 行政确认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6 | 行政确认 |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补办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7 | 行政确认 |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8 | 行政确认 | 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初审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2002年1月18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79 | 行政确认 | 退役军人优待证发放、审验、更换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2018年)第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0 | 行政确认 | 伤残等级评定、补评、调整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五条、第六条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1 | 行政确认 | 兵役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征兵工作条例》(2001年修订)第十二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河北省征兵工作条例)(2010年修正)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2 | 行政确认 | 税务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扰乱社会秩序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4、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从事此项工作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3 | 行政确认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的具体规定(试行)》(冀人口发〔2008〕1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4 | 行政确认 | 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生育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十一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5 | 行政确认 | 婚育证明办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年5月11日国务院令第555号)第七条、第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6 | 行政确认 | 就业失业登记证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7 | 行政确认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第七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8 | 行政确认 | 社会保险登记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和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对该事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鉴定办理。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认定证书,并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89 | 行政奖励 | 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第三十条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计生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0 | 行政奖励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方案》(冀政办函[2005]27号)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计生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 ||||||
|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 ||||||
|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省政府研究决定,以省政府名义表彰。 |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 ||||||
|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 |||||||
|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 |||||||
|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1 | 其他行政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 |||||||
|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
|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2 | 其他行政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第十六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 |||||||
|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
|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3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用工备案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冀劳社〔2008〕48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 |||||||
|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
|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4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2019年)第二条、第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 |||||||
|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
|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5 | 其他行政权力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受理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组织实地查验。3.决定责任:做出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不予备案的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向申请人发备案回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 |||||||
|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的申请予以审查通过的; | |||||||
|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工作重大损失或侵害其合法权益的; | |||||||
| 4、在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
| 5、在工作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 |||||||
|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 196 | 其他行政权力 | 食品小摊点备案 | 乡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 |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2016年)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
| 2、审查责任:按照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 ||||||
|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备案,信息公开。 |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 ||||||
|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 |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 ||||||
|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 |||||||
|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 |||||||
| 8、办理过程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 |||||||
|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