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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部门权责清单

开发区部门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单位:吴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序号 权力 权力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类型 事项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2号令,条款号: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公布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项目申请报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所在地县(区)发展改革部门的意见、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以及根据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1065 号。 2.审查责任:对材料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否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和准入标准,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是否不影响我国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生态安全,是否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五个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许可的;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 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七条: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省、市、县级政府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本级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所称市、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确定。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并向社会公开。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项目而予以核准同意的;
4.《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 号。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项目核准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3.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的;
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 号。 5.监管责任: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的项目不予核准。 4.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 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7.《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 年 12 号令,条款号:第四条: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本条 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8.《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 25 号令。
9.《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 号。
10.《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7 号。                                                                                                                                   1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 673 号,条款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1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规〔2017〕111 号。
2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内资) 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 号;条款号: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 年 10 月 8日国务院令第 673 号;条款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 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项: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 号;条款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2 号令;条款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6.《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 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7.《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 号;条款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3 其他行政权力 外商投资项目备案 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 年 6 月1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12 号;条款号:第五条:本办法第四条范围以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决定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发放核准或批复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八)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九)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十)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十一)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十二)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十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2.《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 号;条款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 号;条款号:第四条:区别不同情况,对企业投资项目分别实行核准或备案管理。关系国家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 年版)》;依据文号: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25 号;条款号:全文;
5.《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7 年第 2 号令;条款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第六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各省级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明确备案机关及其权限。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 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 号;条款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但通过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除外。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7.《国家发改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1065 号;条款号:第二条: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严格施行外资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于7月28日起施行,请各相关部门、地区发展改革委严格贯彻执行;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不得专门针对外商投资准入进行限制。
8.《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 号;条款号:第二部分第(二)款:建立投资项目“三个清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并公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负面清单制度,除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备案机关备案。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力清单制度,将各级政府部门行使的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以清单形式明确下来,严格遵循职权法定原则,规范职权行使,优化管理流程。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责任清单制度,厘清各级政府部门企业投资项目管理职权所对应的责任事项,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建立健全“三个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做到依法、公开、透明。
9.《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 年版)》;依据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 2019 年第 27 号;条款号:全文;
10.《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 年 10月 8 日国务院令第 673 号;条款号: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1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 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一)项: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1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投资〔2014〕2999 号;条款号: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