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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关于对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5-05-13   来源: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47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48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49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50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51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52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单位。由于你单位失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现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

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47号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3〕50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壹万叁仟贰佰肆拾玖元伍角贰分(¥13249.52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苑爱民

    联系电话:15127735896

    地址:吴桥县安陵镇政府东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然,杨云峰冀税征130928190058 冀税征130928190007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48号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从本机关于2024年3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4〕48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贰元叁角捌分(¥3312.3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苑爱民

    联系电话:13833978706

    地址:吴桥县安陵镇政府东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然,杨云峰冀税征130928190058 冀税征130928190007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49号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4〕22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贰元叁角捌分(¥3312.3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苑爱民

    联系电话:13833978706

    地址:吴桥县安陵镇政府东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然,杨云峰冀税征130928190058 冀税征130928190007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50号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2〕12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贰元叁角捌分(¥3312.3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苑爱民

    联系电话:13833978706

    地址:吴桥县安陵镇政府东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然,杨云峰冀税征130928190058 冀税征130928190007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51号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本机关于2024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4〕35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贰元叁角捌分(¥3312.3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苑爱民

    联系电话:15127735896

    地址:吴桥县安陵镇政府东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然,杨云峰冀税征130928190058 冀税征130928190007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5〕52号

圣都吴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994723C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4〕456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应缴纳税款(大写)叁仟叁佰壹拾贰元叁角捌分(¥3312.3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缴纳上述税款和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联系人:苑爱民

    联系电话:15127735896

    地址:吴桥县安陵镇政府东楼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李然,杨云峰冀税征130928190058 冀税征130928190007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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