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沧吴桥税梁集分局公告【2024】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费款通知)》(详见附件),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为送达。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梁集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冀沧吴桥税梁集分局通〔2025〕1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梁集税务分局
2025年6月25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梁集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冀沧吴桥税梁集分局通〔2025〕143号
吴桥金禾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308189073D)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2024年12月份应纳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壹佰伍拾贰万叁仟捌佰叁拾柒元壹角肆分(1523837.14)元,限2025年6月30日前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具体欠税(费)情况如下:
单位:元
税种 |
税目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起 |
限期缴纳税款所属期止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小写) |
限期缴纳税款金额(大写) |
税款滞纳日期 |
增值税 |
销售不动产 |
2024-12-01 |
2024-12-31 |
852380.95 |
捌拾伍万贰仟叁佰捌拾元贰玖角伍分 |
2025-01-16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城、镇 |
2024-12-01 |
2024-12-31 |
21309.52 |
贰万壹仟叁佰零玖元伍角贰分 |
2025-01-16 |
教育费附加 |
教育费附加 |
2024-12-01 |
2024-12-31 |
12785.71 |
壹万贰仟柒佰捌拾伍元柒角壹分 |
2025-01-16 |
地方教育附加 |
地方教育附加 |
2024-12-01 |
2024-12-31 |
8523.81 |
捌仟伍佰贰拾叁元捌角壹分 |
2025-01-16 |
土地增值税 |
旧房转让 |
2024-12-01 |
2024-12-31 |
628837.15 |
陆拾贰万捌仟捌佰叁拾柒元壹角伍分 |
2025-01-16 |
你(单位)若与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
二0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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