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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关于对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6   来源: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6164827):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6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7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8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由于你单位失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现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6号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6164827

本机关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5〕56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欠缴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总计129,287.5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7号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6164827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5〕45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欠缴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总计129,287.5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8号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0966164827

本机关于2023年9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3〕49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沧兴商砼吴桥有限公司欠缴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23年1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总计129,287.5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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