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告公示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关于对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6-07-16   来源: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MA08NN002Y):

    我局对你单位做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0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1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2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3号、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单位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由于你单位失联,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现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

二零二六年七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0号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MA08NN002Y

本机关于2025年8月18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5〕45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总计422,170.8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1号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MA08NN002Y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4〕459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 欠缴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附加、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总计422170.8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2号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MA08NN002Y

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3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3〕507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总计422170.8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3号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MA08NN002Y

本机关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3〕153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总计422170.8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强催〔2026〕14号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30928MA08NN002Y

本机关于2023年3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冀沧吴桥税第二分局通〔2023〕14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河北天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吴桥分公司欠缴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城镇维护建设税、印花税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31日总计422170.80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李树逊

联系电话:13832763966

地址:吴桥县税务局第二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刘润超,李树逊冀税征130928190010、冀税征130928190017

二O二六年六月二日

网站地图 |

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吴桥县府前路1号 联系方式:0317-7341011
冀ICP备13005495号-1 网站标识码:1309280005 公安备案号 13092802000113
中文域名:吴桥县人民政府.政务 冀ICP备13005495号-2
推荐使用1440*900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