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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11-15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吴桥县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吴桥县2019年秋冬季

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和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全县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本着“抓早、抓细、抓实、抓出成效”的原则,依据《河北省2019年农村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方案》、《河北省2019年采暖季洁净煤取暖工作实施方案》、《河北省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型煤质量监管“百日会战”行动方案》、《沧州市2019年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沧州市2019年秋冬季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按照省、市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治理的统一部署和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安排,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按照属地主责、部门联动、分级负责、上下配合、疏堵结合、断源源截流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加强散煤和型煤生产、加工、储运、销售监管,不断提升综合治理效能。

二、工作目标

建立县、乡、村三级联防联控机制,加大散煤治理力度,全面实现散煤经营“双清零”;加强县界管控,严禁散煤输入,违规运煤车辆一律禁止入县;依法严厉查处非法散煤销售网点和型煤生产企业;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销售、生产、使用劣质散煤和型煤行为;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煤质抽检每月抽检一次以上,实现劣质散煤管控和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高效化。

三、主要任务

(一)严保主体清零成效。一是限期完成经营主体资格清零扫尾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务必在9月20日前完成“双清零”任务。对正在履行取消程序的,要确保不出现实际经营行为,逐户做出未清零原因说明,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政府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县市场监管局备案。二是严格审批登记。县市场监管局和行政审批局不得再批准设立新的散煤经营网点,对确需保留的供煤企业,必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后,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三是开展已取消经营网点“回头看”,确保做到“三彻底”。县市场监管局对已取消的散煤经营网点要全面不间断的开展“回头看”,确保彻底检查不留死角、彻底清理经营场地、彻底拆除围挡等相关设施,严防死灰复燃。

(二)严查散煤违规输入。一是强化站点设置。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有关乡镇要大力加强全县8个入县边界煤质检查站(点)建设,切实配足工作人员,完善工作机制,采取定点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全天24小时不间断值守。乡、村两级负责乡、村入口卡口设置管控。二是强化部门责任。公安、交通部门负责拦截运煤车辆进行监督检查和劝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所运煤质量进行抽检。对过境我县的运煤车辆,凡持有《购销合同》的准予放行,无《购销合同》的一律劝返。对进入我县的运煤车辆,必须持有当地《政府批文》、《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否则一律劝返。三是强化检查记录。县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建立运煤车辆信息登记台账,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建立“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

(三)严打散煤非法销售。一是强化宣传引导。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要利用多种方式,全方位、大力度宣传禁止销售、使用劣质散煤的相关政策,形成不能卖、不能买、不能用劣质散煤的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强化机制建设。成立由县公安局、发改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吴桥县分局等部门组成的联合督导组,强化对乡镇工作组织协调和督导检查;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各村成立日常巡查小组,构建县、乡、村三级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奖励政策,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三是强化重点打击。县市场监管局要在县公安局、各乡镇的大力支持配合下,突出打击无照经营、直销到户、游击兜售、网上销售散煤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从严处理。

(四)严禁劣质散煤使用。一是要加强燃煤企业的监管力度。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建立燃煤企业主体台帐、监管台帐、“煤炭质量检验报告”专管档案,加强日常巡查、重点核查。强化农村燃煤排放情况动态监测,严厉查处农村散煤散烧行为。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县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燃煤使用单位建立散煤质量内控制度,完善进货台账,落实主体责任,配备质量检验设备,做到煤质自行检验全覆盖。落实燃煤企业监管信息报备制度,每个月20日前将全县燃煤企业抽检、处罚、整改等情况,以文字和报表形式报县劣质散煤管控办公室。三是推进散煤置换处置。结合型煤推广,建立以县政府为统领、乡镇主导、村级主责、发改、农业农村等部门各负其责的农村散煤置换处置机制,进一步加快各乡镇散煤置换进度,争取在冬季取暖前置换完毕。

(五)严控洁净煤质量。一是强化洁净煤质量监督检查。县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加大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检力度,确保每月抽检一次以上;加大销售领域的洁净煤质量监管工作,严防不合格洁净煤流入市场。二是落实型煤企业主体责任。县发改局、市场监管局要大力督促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健全完善内部质量管控制度,严格执行原料煤进货台账和入场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型煤生产工艺流程,防止不合格原材料投入生产;严格型煤出厂前按照标准要求进行批批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并如实建立销售台账或记录,实现可追溯,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9月1日-9月10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依据本方案,结合各自实际,按照“切实可行、重点突出、注重实效”的原则,制定分工明确、措施有力、责任到位、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于此文件下发之日起5日内报县劣质散煤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进一步健全完善县、乡、村防控体系,健全年度劣质散煤管控考评机制、工作台账和责任目标,为提升治理成效奠定坚实基础。组织层层发动,增进全体人员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意识,浓厚工作氛围。

(二)排查治理阶段(9月11日-11月15日)。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要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进行不间断摸底排查,防止散煤销售网点“死灰复燃”;生态环境部门对煤炭使用单位,督促配备自我检验设备,加大违规使用散煤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严肃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各乡镇政府充分发挥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综合协调、快速反应、群防群治的工作特点,严厉打击非法销售行为。

(三)集中攻坚阶段(11月16日—12月31日)。突出抓好“三查”:一是加强质量抽查,市场监管部门对型煤生产企业进行煤质抽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要提高抽检频次,依法从严从重处罚;二是加强日常巡查,各乡镇政府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切实加大属地监管举措落地,大力推行乡(镇)、村散煤管控巡查制度,着力治理直销到户、游击兜售等违法行为;三是加强组织专项检查,在县政府统一调度下,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开展不间断联合检查和系统自查,上下压实责任,监督检查到位,始终保持综合施治、严抓严打的高压态势。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要结合治理实效,分别对销售、运输、使用散煤点(厂)组织明察暗访,采取多项措施、运用多种方法,有效遏制劣质散煤违法违规行为。

(四)巩固提升阶段(2020年1月1日-3月15日)。县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结合督导检查、单位自查、治理成效等,形成考评结果报县政府、市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大气办和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要及时梳理总结经验,为建立实在管用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联防联控。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职责分工,层层分解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形成县、乡、村三级协调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加强宣传引导,强化社会监督。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宣传对于散煤管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张贴政府公告,利用公告牌、横幅标语、农村大喇叭、明白纸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奖励政策,拓宽群众举报途径,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三)加强督查考核,形成监管合力。要充分发挥劣质散煤管控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作用,对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燃用散煤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联合执法,依法严格惩治。要将劣质散煤管控情况纳入各乡镇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体系,对管控目标完成效果情况实施严格考核。

(四)加强协调调度,做好信息反馈。联席会议要不定期对专项行动进行协调调度,分析形势趋势,研究解决问题,明确目标方向。专项行动总结实行旬报告制度,每月 8 日、18日、28日前,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度和累计进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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