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桥县烟草制品零售点
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结合吴桥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依规、合理配置,公平、公正、公开,方便群众、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吴桥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形势、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等变化,吴桥县烟草专卖局可对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六条 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县城区(105国道以东、海河路以南、泰山道以西、淡水河路以北合围区域和泰山道以东、黄河路以南,淡水河路以北、嵩山道以西合围区域)和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增设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间距50米以上。
(二)除县城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区域外的行政村新设零售点与其他零售点间距100米以上。
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申请停业或累计停业六个月或连续三个月未订购卷烟的零售点,不作为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间距测量的参照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的距离限制: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持证人首次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的其他地址经营的,但属于不予发证情形的除外。
(二)本规定实施前设立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的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青少年宫、幼儿园周围不予设置零售点距离范围,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首次主动变更地址经营的。
(三)本规定实施前已经设置的零售点,本规定实施后,持证人申请歇业的,其他申请人可在原店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歇业完毕后申请新办。
(四)营业面积在800平方米以上的酒店、宾馆、KTV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及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等服务性行业场所内,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五)火车站、汽车站、高速服务区等公共交通枢纽点内部,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可设置2个零售点。
(六)持证零售户未及时延续造成零售许可证过期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娱乐服务类除外),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和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摊点、车棚、临时建筑、城市规划内待拆迁建筑、违章建筑、地下车库(位)占用消防通道等),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或者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无法明确划分(如经营场所为居住场所的客厅、餐厅、卧室、阳台、地下室、储藏室等)。
(三)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中小学、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五)党政机关、公共医疗机构内部。
(六)住宅小区居民楼,商业办公楼宇,商住两用楼房内部。
(七)封闭式的高校区、住宅小区、厂区、工业区等内部。
(八)经营场所位于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内。
(九)主营业务及货品性质与食杂、食品无直接或间接营销关系的场所,如:专门经营或从事建筑装潢、五金家电、药品及医疗器械、文化用品、仪器仪表、金银珠宝、修理修配、游艺网吧、彩票销售、干洗店、房屋中介、美容美发、洗浴足浴等。
(十)同一个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
(十一)通过移动售货装置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或以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再适宜经营卷烟的。
(二)中小学、青少年宫内部及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以内,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50米范围以内。
(三)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的。
(四)不再具备固定经营场所的。
(五)经营场所不再与住所相独立的。
(六)经营场所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其既不符合取得许可 时也不符合申请延续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要求。
(七)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九) 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十) 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延续时不受本规定间距标准影响,但属于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三项所指的安全因素是指经营场所内应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卷烟受到污染。这些经营场所一般包括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有强烈的刺激性气味物品的场所。如生产、经营、储存化工、化肥、农药、油漆、汽油、液化气、炸药、鞭炮、酒精等。
第十二条 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距离测量标准
申请人的经营场所靠近中小学、幼儿园一侧的出(入)口中心位置至中小学、幼儿园最近的进出通道口中心位置的最短可通行距离。
第十三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本地常住居民,持有效证明可按所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的80%执行,每户仅限办一个许可证且实际经营者必须为申请人本人,但属于不予发证情形的除外。
(一)军烈属;
(二)低保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
(四)符合国家规定照顾条件的特殊群体(人员)。
第十四条 零售点与零售点之间的测量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所指“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幼儿园”是指已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公私立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是指供各类人员进出校园的通道,含正门、边门、侧门、专用消防通道等。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项所指的自动售货装置包括自动售货机(柜)、抓烟机或其他自动售货装置等;信息网络渠道包括淘宝店铺、微店、QQ、微信或其他互联网渠道或平台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以内”、“以上”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5日实施。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吴桥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吴桥县府前路1号 联系方式:0317-73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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