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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桥县宋门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5-31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吴桥县宋门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吴桥县宋门化工集中区

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加强宋门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保障区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止水污染,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镇(园区)污水处理环境管理的通知》(环水体〔2020〕71号)、《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冀价经费〔2008〕2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宋门化工集中区内从事工业活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申请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许可,并按规定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污水,指化工集中区内的工业污水。

第三条河北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具体负责集中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凡在区内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区内排水户严禁将污水直接排,应按规定将污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排水户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应先向河北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报备,并与污水处理厂签订污水处理协议,否则不得向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

第五条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费按下列标准征收: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13.22元;

第六条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费采取以下办法征收:

(一)污水处理费按月征收,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污水处理费由供水单位代征

(二)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原则上按用水量征收,缴纳水费的同时缴纳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须按标准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亏损严重的单位,经河北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可缓缴,但不得免缴。凡使用公共供水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污水处理费不按时缴纳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县城管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涉水企业需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环评机构对企业生产工艺进行举证,提出评定意见后,报河北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按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用水量低于排水量的,按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企业以其它水源(自来水)进行生产的,按实际污水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污水处理费作为化工集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来源之一,主要用于:

(一)污水处理工程的前期配套资金,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污水处理厂建成后的运营支出;

(三)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

第十条污水处理费征收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入县财政专户,支出由县财政按规定用途拨付,保证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截留、坐支、挪用污水处理费,收支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代征手续为1.5%由县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数额计算、返还。

第十二条污水处理企业可根据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成本提标建设费用变化排水户排放水量变化情况,提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调整申请,由河北吴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此前吴桥县物价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如本办法条文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悖,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暂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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