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为落实《水利部关于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155号)和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冀水管[2019]1号)精神,明确河道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明晰河道管理职责,促进管理规范化、法制化,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工程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我县河道与水利工程确权划界通知。
划界原则:
根据河道与水利工程管理和安全的需要,对我县各类河道与水利工程划定管理和安全范围。管理范围是指工程设施本身占地、有关管理和观测设施占地、管理单位本身建设占地。安全保护范围是指为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需要,禁止其它单位与个人进行有碍工程安全活动必要限制的范围。
河道划界:
南运河、宣惠河、沙河、龙王河、县级干渠
水利工程划界:
(一)堤防。南运河堤防。(二)水工建筑物划界。邢家洼节制闸、二人庄闸,上述2座建筑物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与所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一致。
对该文件中未标注的县级及以上河道内水工建筑物的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按照所在河道管理范围和安全保护范围划定,今后新增水工建筑物按交付管理时定的范围为管理范围。
上述划界的河道和水利工程,国家权属的占地被集体或者个人占用的一律收回。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需经有管辖权的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槽、管道、缆线、塔架、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爆破、钻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河道与水利工程划界,依此文为准,吴政通【1993】3号文同时作废。
相关通知:
吴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吴桥县府前路1号 联系方式:0317-73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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