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1〕6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沧政办字【2021】80号)精神,对2021年7月1日前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清理职责
(一)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起草实施、谁负责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制定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二)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根据清理工作要求,提出清理意见,经单位集体研究后报送司法局。司法局汇总各部门清理意见,组织审核和法律论证,形成清理结果,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自行组织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作出清理决定。清理结果报司法局备案,并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布。。
处理方式
(一)废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废止:
1、主要内容与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
2、主要内容与新的(含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3、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产权保护制度、有悖于平等保护原则、不利于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4、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形。
(二)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布失效:
1、适用期已过;
2、工作任务已完成;
3、调整对象已消失;
4、管理方式已改变;
5、有效期已满且不需要延期的。
(三)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规定,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可以继续实施的,予以保留。
相关链接:吴桥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