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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2022/00018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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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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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010006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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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2-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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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处罚〔 2022 〕 0407001 号
- 主题词:
- 文号:
吴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市监处罚〔 2022 〕 0407001 号
当事人: 吴桥县珈润食品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309280708157667
住所(住址):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铁城镇岳王村
2022年4月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1497,经抽样检验,该企业生产的老式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涉嫌生产不合格老式蛋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于2022年4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截止立案时,涉及到的老式蛋糕已全部售完,无库存。
经查,2022年4月7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1497,经抽样检验,该企业生产的老式蛋糕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1497涉及到的老式蛋糕,生产批号是2022年03月01日,规格型号450克/盒,共生产了50件,一件10盒。其中卖给潍坊孙晓晶20件,每件65元,销售金额1300元;卖给青岛乐华超市30件,每件65元,销售金额1950元。上述检验报告所涉及到的老式蛋糕销售额,共计32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老式蛋糕,并全部售完的事实。
2. 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生产不合格老式蛋糕具体情况及销售3250元的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拍摄当事人现场照片4张,证明该当事人生产的该批次老式蛋糕无库存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老式蛋糕主体资格的事实。
6. 当事人提供投资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身份。
7.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370000222501497检测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老式蛋糕的事实。
8、当事人出具的产品生产台账、产品销售台账、产品销货单、记账凭证,证明当事人生产及销售数量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老式蛋糕的出厂检验报告及检验原始记录,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故意性的行为。
10.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函,证明当事人案发后采取积极应对措施的行为。
11.检验报告No:370000222501497涉及老式蛋糕生产日期2022年3月1日抽检不合格,上述同批次的老式蛋糕未在其它地方出现不合格,证明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事实。
12.该厂一贯严格按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用量,接到上级通知后对该批次产品出现的问题及时排查原因,该批次产品是因生产过程中间断性停电造成的搅拌不均匀而出现的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合格。我企业一定积极配合贵局调查,认真落实,整改,恳请贵局从轻处罚。
13.该厂接到青岛海关技术中心出具的No:370000222501497检测报告后,向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11日受理,受理通知书编号:No.C2022014。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结果通知书(No.C2022014)并附由青岛市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复检报告编号:202211001601),上述内容证明复检报告不合格。
14.2022年5月18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吴市监听告字[2022]0407001号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生产不合格老式蛋糕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数额较小,且不存在主观故意性,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应受到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250元。
2.罚款6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将罚没款缴至吴桥县邮政储蓄银行,地址:吴桥县桑园镇泰山道与黄河路交叉路口往南约50米,账号:100480227090018888。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吴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吴桥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吴桥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