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裁量行为,提升行政执法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河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行政裁量基准制定和管理的工作指引>的通知》(冀司发〔2022〕55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沧州市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当落实本制度。
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依据法定权限行使相关行政管理职能应当参照县(市、区)落实本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相关文件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对法律、法规、规章中已经明确设定具体标准、条件、种类、方式、时限,不具有裁量弹性的,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适用相关规定。
各级行政机关适用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通过门户网站执法公示专栏主动公开。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严格落实省级以上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原则上不再就相同行政执法事项重复制定本级行政裁量权基准。
因执法实践确需在上级行政裁量权基准幅度内细化量化的,应当经省级以上相关行政机关同意。
第六条 沧州市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裁量权的,由相关市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执法权的,原则上由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名称或内容中行业特征明显的市级行政机关牵头统筹,制定对应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基准。
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涉及行政裁量权的,由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的市级行政机关以清单的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内容要符合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得突破。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格式、要素等要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一致。
第八条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要按照职能划转情况,根据上级有关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梳理形成本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市本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需要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参照第七条规定执行。
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本地向乡镇和街道下放行政执法事项情况,对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执法事项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本地乡镇和街道行政裁量权基准清单,通过门户网站执法公示专栏公开。
第九条 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或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对依法制定并公开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直接适用,原则上不得突破。
各级行政机关发现市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形发生变化的,需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方可对相关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调整使用,集体讨论记录应一并入卷归档。相关情况及时反馈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
具有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权限的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研究核实,对确需进行修改完善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发现省级以上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存在本条第二款所述问题的,由市级相关机关负责逐级向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机关反馈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生“立、改、废”,或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裁量权基准明显不宜继续适用的,各级行政机关要暂停适用原行政裁量权基准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过程中,应向当事人充分说明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情况,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当事人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在开展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过程中,要通过相关执法文书全面准确记载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名称、条款项目、适用情形等内容,实现对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四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整理并定期公布执法实践中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准确合理的典型案例,分门别类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典型案例库,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方面的示范作用。
第十五条 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办案系统,为各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提供精准的适用指引。
第十六条 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行政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市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省级以上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发生变化的,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对其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作出调整。
各级行政机关应根据行政裁量权基准调整情况,及时对网上公示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更新。
第十七条 市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履行好监督管理主体责任,采取系统内部执法监督检查、案卷评查、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本系统在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裁量基准等方面的问题和不足。
第十八条 渤海新区黄骅市及各县(市、区)所属司法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乡镇和街道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教育培训、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好政府层级监督职能,运用监督检查、日常巡查、随机抽查、案卷评查、受理投诉举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等手段,加强对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因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不到位、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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