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收费 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主体 | 计费 单位 |
计费依据 | 收费 范围 |
收费对象 | 征收方式 | 减免规定 | 举报电话 | 备注 |
| 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对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等垃圾处理费的代收。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收取,每人每月1.50元,由单位缴纳。 (2)社会福利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按教职工在册人数收取,每人每月1.00元;中等专业学校,按在籍学生人数收取,每人每月0.50元,由所在单位、学校支付。 2.对城市居民、城中村居民和企业垃圾处理费的代收。 (1)城市居民、城中村居民每户每月3.00元,进城暂住人口每人每月2.00元,由个人缴纳。 (2)企业按在职人数(含临时工)收取,每人每月1.50元,企业在税前列支,由企业缴纳。 |
吴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元 | 吴政字〔2010〕102号 | 吴桥县 城区 |
1.县城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学校、幼儿园等 2.城市居民、城中村居民和企业 |
自来水公司代收 |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市民(凭有效证件) 2.纳入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院和敬老院中被收养人、残疾人企业等特殊困难群体; 3.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儿童; |
7213666 | |
| 1.对车站、停车场、营运车辆等进行垃圾处理费的代收。(1)中、小型客车(L<9m)每车每月2.00元,大型客车(L>9m)每车每月4.00元。 (2)县城内出租汽车每车每月1.00元。 2.对经营者、建筑行业及其它范围的垃圾处理费的代收。(1)室内餐饮业,按餐桌实有数交纳,2-7人桌每桌每月1.00元,8人以上桌每桌每月2.00元。 (2)大型商场、商城、购物中心、超市(含以场地、柜台出租形式)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按实有从业人数每 人每月1.00元交纳,出租场地、柜台的由出租方交纳。 (3)三级甲等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交纳,每张每月3.00元。其他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按床位实有数交纳,每张每月2.00元。 (4)旅店业按床位实有数交纳,每张每月1.00元。 (5)其他行业的室内门店,按营业面积交纳,每月每平方米0.20元。 (6)各类市场(包括早市、夜市、室外冷饮摊点、经营性停车场),按摊位或市场内门店交纳,摊位每个每月3.00元,由市场经营者统一交纳。 (7)工程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的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每立方米2.00元。 |
吴桥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元 | 吴政字〔2010〕102号 | 吴桥县 城区 |
1.车站、停车场、运营车辆 2.经营者、建筑行业及其它 |
税务部门征收 | 72136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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